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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 兰 入 境 规 定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2013-07-07
一、入境须知

  1、携带白酒数量不能超过1升;葡萄酒不能超过2升;啤酒不能超过5升。

  2、香烟不能超过200支;细雪茄不能超过100支;雪茄不能超过50支,烟叶不能超过250克。

  3、香水不能超过50毫升。

  4、医疗用品不能超过个人所需。

  5、禁止携带毒品;携带武器、弹药入境需波兰领事部门证明;携带武器、弹药出境需波兰警察部门证明;禁止携带濒危动物;携带艺术品入境需符合艺术品来源国法律,携带艺术品出境需波兰文化部或相关部门许可;禁止携带石棉制品入境;禁止携带废弃物入境(如废弃电子设备等)。

  二、海关规定

  1、个人用品:申报可采用口头形式(在一定数量范围内不需交税),主要包括:衣服、首饰、卫生用品、相机、胶卷、摄像机、随身听、收音机、打字机、电脑、望远镜、残疾人用车、体育器材等。以上个人用品金额不能超过5000欧元,且出境时必须携带出境;入境时海关人员如要求登记时,旅客则需出示所带物品登记证明。

  2、外汇:出入境时,个人携带10000欧元以下外币或与之等值的兹罗提无需申报;若所携带外币超过此限,需出示外汇申报单或银行出具的外汇携带证明,否则海关有权予以没收并罚款。个人在波兰银行开设外汇帐户时需凭入境外汇申报单办理。

  3、携带动物入境时,须出示本国有关部门开具的动物健康证明。

  三、医疗条件和医疗保险须知(含卫生防疫信息)

   根据2003年4月1日生效的新法规,波兰将改革现有保险体制,成立国家医疗卫生基金和实行普遍医疗保险制度。

国家医疗卫生基金系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构,负责全国的医疗卫生保险工作。总部设在华沙。在每一个省设一分部(16个)。

  普遍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所有波兰公民及合法居住在波兰的外国人,不包括驻波外交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普遍医疗保险包括义务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凡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和农民社会保险的人员及所有军警司法人员都有义务参加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保险。职工的医疗保险费交纳比例为:2003年为8%,以后每年递增0.25%,2007年达到9%后将保持不变。保险费按月一次性交纳。职工交纳保险费后,其按规定不需另交保险的家庭成员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各类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服务。以下医疗服务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与治疗无关的健康体检,如驾驶证体检等

  无医生处方的疗养院疗养

  非基本性的医科治疗

  非义务性的预防接种

  患者自费的非常规性治疗

  由国家财政支付的医疗服务

  在国外进行的治疗

  国家医疗卫生基金与医疗单位签订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合同并支付医疗费用,患者只支付部分(30%-50%)购药费。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在一年内两次选择固定的家庭医生,家庭医生拥有病人的最高数量由卫生部长颁布文件确定。家庭医生负责提供基本的医疗保健和治疗服务;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还可选择专科医生和医院,但须持有家庭医生开具的转院证明,但妇科、牙科、皮肤科、性病、肿瘤、眼科、心理科、结核和艾滋病不在此列。

四、治安状况

  犯罪情况

  波兰社会治安状况总体较好,特别是自1999年以来,凶杀案和汽车盗窃案的逐年减少表明社会治安日益好转。

   2002年,波兰刑事犯罪数量比上年同期下降2.1%(从1107073起降至1083854起)。尽管下降幅度不大,但这一趋势已连续保持两年,系90年代以来首次。主要表现在:

  1、恶性犯罪案减少。2002年凶杀案1188件,同比下降10.3%;抢劫银行、收银台、兑换处等恶性案件共计337起,同比下降13.6%。

  2、2002年被窃车辆(包括偷盗、抢劫等多种原因)为63879辆,同比下降9.7%。波兰注册汽车超过1400万辆,每年被窃车辆占千分之五。

  3、毒品犯罪案近年来有所上升,2002年共计36178起,同比增长23.8%。

  4、以外国人为目标的偷盗案件与上年相比基本持平,共计314929起。

  5、中国人伤害及被伤害案件分别为13、15起,较上年分别增长45%和15.4%。

   建议性预防措施

  1、遵守驻在国法律,不要从事与实际身份不符的活动。

2、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身携带巨款,也不要在住处存放大量现金,不要摆阔气、讲排场,以免引起别人注意。

  3、注意居住地的安全。尽量选择相对安全的地点居住,加固门窗,安装报警系统,丢失房门钥匙后及时更换门锁,不轻易给陌生人开门。

  4、妥善保管证件及钱物。护照、签证、身份证等重要证件要留存复印件,并与原件分开携带,以备急需。

5、与警察打交道时要提高警惕。如警察检查身份证件,可请其先出示证件。如证件被警察没收,应要求其出具没收证件的证明,并记下警号、警车号,交罚款时需向其索要罚款单。

  发生意外须知

  如发生被抢、被盗、被敲诈、被伤害等事件,请及时报警(见第六项联系方式),要求警方缉拿罪犯。如有必要可通知中国大使馆有关情况,请求协助。

  五、交通安全和外出旅行注意事项

  1、注意交通工具的安全。经常检查所驾车辆的性能,及时保养。

  2、驾驶汽车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行车安全。

  3、不要将贵重物品放置汽车内。

  4、行车时最好将车门上锁,如遇车胎被扎、追尾等情况,下车检查时一定要先熄灭发动机并锁好车门。

  5、夜间最好把车停放在有人看守的停车场。

   6、尽量不要让陌生人搭车,不要在偏僻处叫出租车。

  7、夜间搭乘火车时,切记将火车包厢的门锁好,妥善保管证件和财物等,最好将它们与其他行李分别搁放,以免被盗或遗失。

  六、与使馆和当地有关部门紧急联系方式和电话

             驻波使馆电话:0048-22-8313836 。

             传真:0048-22-6354211。

         驻波使馆领事部电话或传真:0048-22-8319129。

             急救中心:0048-999。

             消防:0048-998。

        警察0048-997(座机); 0048-112(手机)。

        首都警察局:0048-22-6036555、6049669、6033608。

  七、涉及中国人常遇问题的有关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旅居波兰的中国公民拟回国结婚,在使馆领事部办理旅波期间未婚公证时,如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出国前未婚公证已过期,是否有必要重新办理(如重新办理,公证的证词仍为某年某月某日出国前未婚等内容,唯一区别仅是出证日期的不同)。

  建议:

1、如申办人系长年居住在波兰的中国公民,在为其办理旅波期间未婚公证时,可请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未婚声明书上签名并提供两名享有长期居留权的证明人后,为其出具在波期间未婚实体公证;

2、如申请人能够提供已过期的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出国前未婚公证,经领事官员查验其护照出入境情况,如申请人每次在国内停留时间均短于半年,可不必在国内公证机关重新办理出国前未婚公证,只需请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未婚声明书上签名并提供两名享有长期居留权的证明人后,即可为其出具在波期间未婚实体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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